号外 : 秦皇岛网约车要开始办证了 ! 以后上车要注意这些 ~

1.jpg

城客处将在近期正式受理

我市网约车平台公司运营申请业务

并增设两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考点

全文如下

↓↓↓

秦皇岛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关于

受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

运营申请的公告

按照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秦皇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报请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同意,我处决定在近期正式受理我市网约车平台公司运营申请业务。现将具体要求公告如下:

一、报名要求

拟申请从事经营服务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须对照《秦皇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认真准备相关材料。

二、受理时间

2019年7月4日

三、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红旗路151号联系人:朱世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附:《秦皇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见滑动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是指依法取得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驾驶员,是指依法取得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鼓励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创新,同时鼓励使用新能源和环保型车辆,并按照科学化引导、多样化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网约车运价、数量实行市场调节。

为保障公共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对网约车的数量和价格实行临时管控。

第五条 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的网约车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可参照执行《秦皇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的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须先进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向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申请材料。

(二)由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至省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

第七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条件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平台。

(二)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

(三)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八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 在本市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 (注册地省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七) 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应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定价规则、服务质量及投诉处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以及运营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保护、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和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维护保障制度。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延长10日。提交省级相关部门线上能力认定的时间不包括在前述时间内。

第十条 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向省级通信主管部门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网约车平台公司到期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申请。符合延续经营条件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批准换发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公司,应当向原许可机关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 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十五条 车辆属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承诺由本人驾驶该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不得倒卖、转租、转借他人。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为符合条件的自有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号牌且登记注册的5座以上,7座(含7座)以下乘用车。

(二)现有存量车车龄从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至申请之日未满2年。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环保和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档次、价格、性能均高于我市同期上牌的主流巡游出租汽车

(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内外摄像、服务评价等功能的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新增或现有存量车辆所有人提交以下材料,由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符合条件的办理车辆”预约出租客运”车辆登记或制发《车辆登记证明》。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的登记证、行驶证。

(三)车辆购置发票及复印件。

(四) 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五)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协议书(网约车平台自有车辆除外)。

(六)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个人名下无巡游出租汽车和其他网约车的承诺书。

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相应的管理制度文本和管理人员信息,具有不低于车辆规模的网约车驾驶员的承诺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其他资料。

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车辆设备进行勘验,勘验合格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车辆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起8年。

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强制报废。

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退出网约车经营。

未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车辆所有人持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

第十九条 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转让的,网约车车辆营运期限自动终止,由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四章 网约车驾驶员

第二十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

(二)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半年以上。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提交本市有效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体健康、四肢健全、无传染性疾病、无纹身,提供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下。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或平台公司提出申请后,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按照第二十条和《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32号)对申请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驾驶员,考试成绩公布10日内,由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二条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的注册有效期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延续注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注册,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

在注册期内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注销。

第五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和权益保障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安全运营责任主体,承担承运人责任,除本办法前述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上线运营后应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将数据信息记录、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并实时接入监管平台,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二)建立并落实服务标准和规范车辆检修、驾驶员守则、安全行车、运营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举报等各项规章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24小时受理投诉。

(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保护个人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不得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安、交通、网信等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须投保足额的商业保险,对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实行先行赔付,确保乘客合法权益。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六)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驾驶员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七)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接受本市物价部门监督并向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须向乘客提供统一制式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八)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九)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服务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依法纳税。

(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组织或帮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第二十五条 车身颜色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类似,不得擅自张贴、摆放、安装任何标志、标识、设备和广告,有色车膜等,禁止擅自安装车辆配置灯以外的闪光、反光装置。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车辆应按规定接受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审验。审验内容包括:从业人员违章经营记录档案,车辆技术档案,车载设备,保险缴纳、车容车貌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保持车辆性能完好,保证运营设备完好,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或使用未经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按照明码标价公示标准收费,不准违规收费。

(四)按照乘客要求或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五)不得在载客状态下承接其他业务。

(六)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车区。

(七)不得拆除、破坏、屏蔽卫星定位、报警等装置设备。装置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时,不得营运。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乘客应当做到文明乘车,网约车驾驶员遇到乘客有下列行为的之一的,可拒绝乘客乘车或终止运营服务:

(一)携带易燃、易爆、毒品等违禁、管制刀具等物品及腐蚀、污损车辆物品乘车的。

(二)有妨碍安全驾驶和营运秩序行为的。

(三)醉酒、精神疾病患者或儿童乘车没有陪同(监护)人员的。

(四)要求驾驶员做出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驾驶员拒不出具当次有效专用发票的,乘客可拒付乘车费用,并进行举报投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营运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的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公安、网信、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一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财政部门应将管理人员、日常办公、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系统建设维护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

金融办会同银行监管部门、人行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对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行联合执法机制。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 公安、交通、维稳、网信等部门应当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出租汽车行业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治安秩序与社会稳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处10000元的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处15000元的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不含本数),处20000元的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处30000元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处12000元的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处15000元的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不含本数),处20000元的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并处30000元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处6000元的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被查处的 ,处9000元的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不含本数)处15000元的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处30000元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30000元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八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处60元的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处90元的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不含本数),处150元的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处200元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九、第二十一条 (一)、 (三)、 (五)款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超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核定范围,驾驶网约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责令改正,并处12000元的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的罚款;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不含本数), 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 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网约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责令改正,并处12000元的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的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不含本数), 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的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 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转借、出租、涂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责令改正,并处12000元的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的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不含本数), 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的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 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网约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责令改正,并处1200元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不含本数), 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违法行为轻微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责令改正,并处300元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责令改正,并处600元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不含本数), 责令改正,并处800元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违法行为轻微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责令改正,并处1200元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不含本数), 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违法行为轻微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不含本数), 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违法行为轻微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责令改正,并处1200元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不含本数), 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违法行为轻微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责令改正,并处1200元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不含本数), 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违法行为轻微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以互联网等服务方式为乘客提供营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实施。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外地注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许可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前款网约车平台为本市提供服务的车辆,需要继续在本市营运且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车辆,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许可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为其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增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从业资格证考点的公告

因新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业务,需在海港区增设两个考点,招募合作企业共同推进相关工作。现将增设考点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报名资格要求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法人资质并具备职业技能培训资质(含驾驶员培训学校和劳动技能培训学校)的实体企业;(二)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同时容纳60人以上的封闭考场,考场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封闭式考场的座位须单人、单桌排列,间距不少于0.8米;(三)已与城市客运管理处连接光纤专线;

(四)申请企业的考试场地应交通便捷,有至少2条公交线路通达。

二、报名时间

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8日

三、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红旗路151号联系人:王建国   

根据网约车”新政”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必须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所以各位经常坐网约车的朋友

上车前一定要看网约车是否有相关证件

出行在外,安全第一哦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5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头像
欢迎您留下宝贵的见解!
提交
头像

昵称

取消
昵称图片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