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车出行要注意!保定一人搭好友顺风车出事故,车主要赔70%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网发布消息,曲阳县法院对一起出行交通事故赔偿作出了判决。

消息显示,甲乙二人系好友,晚上一起吃饭后,乙搭乘甲驾驶的车辆回家。路上,由于甲操作不当,与路边的水泥墩相撞,车辆侧翻,发生交通事故,致乙受伤。经交警责任认定,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乙无责任。乙提起诉讼,要求甲赔偿乙的全部损失。

曲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甲驾车致乘车人乙受伤,应对乙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乙系无偿搭乘甲驾驶的车辆,双方构成好意同乘,应当依法减轻被告甲的赔偿责任,乙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合理损失49000元以甲赔偿70%为宜,判决即甲赔偿乙34300元,原告主张精神损失10000元,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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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好意同乘是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一种具体责任形式,如搭成便车或朋友共用车辆外出等,该类情形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侵权责任认定,《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际判例中,一般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判决负有过错的驾驶者对无过错的搭乘者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公平原则,应适当减轻驾驶者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因为无偿搭乘车辆,属于情谊行为,不产生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约束关系,双方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适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同时,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是公序良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倡导和保护,故应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赔偿责任,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全社会树立诚信友爱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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