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宿迁实际情况,宿迁市政府印发了《宿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将适用范围由市区扩大到全市行政区域,主要是适应“放管服”改革和统一市场建设需要。《办法》明确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同时,明确市场监管、人社、税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职责。
《办法》明确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落实运营安全制度,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明确网约车经营者培训责任,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对驾驶员开展继续教育。驾驶员存在不宜从事网约车经营情况的,网约车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该驾驶员营运,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针对不合规网约车未投保营运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乘客无法获得保险理赔的情况,《办法》明确网约车使用性质应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为了保证高品质服务,《办法》明确了驾驶员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遵守文明驾驶等11条规定。
《办法》指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约车的车型应高于主流巡游车,与巡游车错位融合发展,为乘客提供高品质、个性化服务。参照省内外相关规定,将原《宿迁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0万元”,修改为“普通燃料车辆轴距不低于2700毫米,新能源汽车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车辆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低于400公里”。其他网约车具体条件与原《暂行办法》相同。
关于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与原《暂行办法》相比,《办法》增加了“申请之日前2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的规定,其他条件与原《暂行办法》相同。同时,对于网约车经营者基本条件的规定,《办法》增加了需要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网络和数据安全制度,其他条件与原《暂行办法》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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