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因其顺路、便利、性价比高等优势,成为不少人出行的重要选择。但若脱离平台线下交易,一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谁来承担责任?应该如何承担?线下交易发生事故后,如何界定车主、乘客、顺风车平台各方责任,成为该类事件争议焦点。
取消订单后交易发生事故,顺风车平台是否有责?
近日,重庆一例顺风车行前取消订单后发生事故致乘客受伤的法院判例引起笔者关注,法院最终认定:车主因主动引导乘客线下交易,故车主及其承保人应负担乘客的全部赔偿责任,而乘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车前取消订单,与车主不再是顺风车平台合乘协议中的“车主与乘客”,不受平台协议约束,且顺风车平台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无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故顺风车平台无过错,不需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案情如下,2022年12月6日上午,车主张某通过嘀嗒出行平台开展顺风车搭乘服务, 并通过平台匹配到顺路乘客曹某。张某接到乘客曹某订单后,要求其取消订单并愿意以收取搭乘费的方式将其从重庆送至永川,曹某认可并通过微信转账向张某支付搭乘费。
随后,在行程途中车主张某追尾一辆货车最终致乘客曹某受伤,后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车主张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追尾货车车主、乘客曹某等均无责。就此,乘客曹某一纸诉状将顺风车车主张某、货车司机何某及两辆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和顺风车平台等相关方诉至法院,要求相关方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责任。
笔者注意到,在该案件民事判决书中,法院最终认定:顺风车车主张某要求行前取消订单线下交易的行为属于有偿合乘的范畴,故法院认为张某不能减轻其自身的主要赔偿责任,且张某车辆自身保险仅承担其中一小部分赔付。
毋贪小便宜吃大亏 顺风车线下交易风险需自担
原来,该案件中,法院认定顺风车平台及其承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主要是:车主张某和乘客曹某取消订单后进行线下交易。据了解,张曹双方通过顺风车平台匹配顺路行程,在行程开始前却取消订单、脱离平台交易,不再受平台协议约束,因而顺风车平台为其双方投保的行程交通意外险尚未生效,二人就终止了平台中的行程。
我们观察到,大多数该类事件中,当遇到车主要求线下交易时,乘客为了避免过多麻烦会同意。此外,部分司机师傅们还会美名其曰告诉乘客:“少收你几块钱。”但实际案例中,乘客所付费用并不比在平台支付便宜。这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伤,平台保险无法赔偿,可以说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据该案件民事判决书,车主张某在事故发生后虽未收取原告搭乘费,但双方通过网络平台,在通话及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张某叫原告取消订单,并同意以一定车费搭乘原告,能够证明双方达成了有偿搭乘的合意。故对张某辩称其与原告系好意同乘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对于顺风车车主来说,如发生私下多拼单、过高收费等不符合顺风车合乘定义的行为,一旦被界定为“非法运营”,面临的损失可能更大。该案件中,法院界定该车主张某虽属于有偿搭乘,进行了私下交易,但还是坚守着顺风车顺路、合理分摊出行成本等原则,否则其或将面临更大责罚。
笔者关注到,包括嘀嗒、哈啰等在内的多数顺风车平台会在产品界面明显位置提示用户线下交易有风险,并设置相应投诉通道。
法律专家建议:搭顺风车应使用平台居间服务
为此,笔者采访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冷鲁平律师,冷鲁平律师表示,顺风车作为不同于网约车运营性质的出行方式,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应当鼓励并规范其健康发展。顺风车平台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同时设立各类用户安全保障机制和护航功能。
笔者了解到,目前大部分顺风车平台均有其相应的安全流程和功能,为合乘保驾护航。以嘀嗒出行为例,其安全保障机制从车主严格准入、行前预防、行中保护、再到行后监管、平台安全支撑等方面真正做到全流程护航,避免安全隐患。
冷鲁平律师还指出,若选择顺风出行,建议出行双方使用平台提供的居间服务能够让安全及法律权利更有保障。目前,顺风车平台对于合乘订单一般都会提供行程保险、行程录音、安全护航、偏移预警、一键报警等全方位安全保障服务。此外,车主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避免造成他人及自身的重大损失。
顺风车平台作为车乘双方出行信息撮合者,一方面通过互联网技术更快更准为车乘双方匹配出行信息,一方面还通过各类安全功能为用户出行保驾护航,是出行双方的安心保障。顺风出行如再遇要求取消订单线下交易、违规多拼等行为,请务必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对潜在风险说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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